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诚信承诺
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我单位(本人)自愿加入“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在电子服务系统登记我单位(本人)的相关信息。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本人) 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我单位(本人)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并发布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虚假内容。
三、我单位(本人)已提交参与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各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需提交的信息,均已事先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未登记的可不作为我单位资格审查和评标(审)的依据。
四、我单位(本人)同意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公开相关信息,并可共享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河北省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五、我单位(本人将认真、及时维护和更新“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与我单位有关的信息,因我方信息填报错误、缺项或未及时更新造成的后果由我单位(本人)自行承担。
六、我单位(本人)愿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的失信调查,如查实我单位(本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任何失信行为,愿意接受将有关失信信息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并将有关失信信息共享给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我单位(本人)将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参加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不发生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挠、排挤其他投标(竞买)人、采取非法手段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秩序以及其他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行为,若违反本承诺一经查实,愿意接受公开通报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招标投标执法提示函
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工作,依法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执法提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执法提示。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如违反上述告知事项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